卷五
议和草约
第一款一、德国克大臣被害,奉旨钦派醇亲王为专使大臣,赴德代表惋惜
之意。醇亲王已遵旨起程。
二、竖立铭志之碑,与克大臣品位相配。现于遇害处建立碑坊,已
经兴工。
第二款一、惩办伤害诸国国家及人民之首祸诸臣,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
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后降旨所定罪名开列,并将承认获咎之各
外省官员,降旨分别惩办。
二、奉旨将诸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
第三款日本书记生被害,已派户部侍郎那桐为专使。
第四款诸国坟茔建立涤垢雪侮之碑,银已付清。
第五款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奉旨禁止进口二年。
第六款按照本年四月十二日上谕,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平银四百五十兆两。此款系上年十一月初一日条款第二款所载之各国各会各人之赔偿总数。(甲)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并正本分三十九年按后附之表清还。本息用金付结,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各款应按每届一年付还;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付还,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中国亦可将所欠首六个月,即算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底之息,展至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即中历本年十一月廿二日,于三年内付还。但所展息款,亦应按年四厘付息。(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办理。诸国各派银行董事一名,会同将所有由中国官付给之本利总数收全,分给。有干涉者,该银行出付回执。(丙)中国将全数保票一纸,交付驻京领衔大臣手内。此保票以后分作零票,每票上由中国官画押。(丁)付还保票财源各进款,应每年给银行董事收存。(戊)所定承担保票财源列后:一、新关各进款,俟前已作为担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给之后,余剩者,又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将所增之数加之。所有向例,进口免税各货,除米粮面金银钱外,均应列入值百抽五货内。二、所有常关各进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三、所有盐政各进项,除还前泰西借款外,余乘一并归入。至进口货增至切实值百抽五,诸国现允可行,惟须二端:一、将现在照沽价抽收进口各税,凡能改者,皆当速改,按件抽税几何。定办改税以前三年各货价值牵算。其未改以前,仍照沽价征收。二、北河黄浦两水路,均应改善。中国国家应拨款相助。增税一层,俟此条款画押两月后,即行开办。
第七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人民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使馆,界线于附件图上标明。按照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条款,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应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
第八款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现已设法照办。
第九款按照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条款,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应妥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今驻守之处,系黄村,郎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县,秦王岛,山海关。
第十款大清国国家允定二年之久在各府厅州县将以后所述之上谕颁行布告:一、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二、本年某月某日等上谕获道,获罪之人如何惩办之处,均一一载明。三、本年某月某日上谕,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止文武考试。四、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各省督抚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之事,必须立时弹压,否则革职,永不叙用。以上谕旨现于中国全境渐次张贴。
第十一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行商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通商各地事宜均行议商。现按第六款赔偿事宜,约定中国国家应允襄办改善北河关黄浦两水路。按:一、北河改善河道,□会同中国所行各工近由诸国派员重修矣。天津交还后,即可由中国派员会办。中国应付海关银每年六万两。二、现黄浦河道局整理水道,该局经费预估念年,每年用海关平银四十六万,半由中国付给,半由外国有干涉者出资。该局员差各权责,及进款详细各节,在后附文件内列明。
第十二款本年六月初九日上谕,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诸国大臣觐见礼节均已商定,兹特议明。
以上所述各语,及后附诸国大臣所发之文牍,均以法文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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