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袁中丞严禁拳匪暂行章程
一、禁止拳匪,□在各州县勤加访查,认真缉办,以遏乱萌。嗣后倘在该境内有拳匪设厂教习者,即将该管州县照纵匪例从严参办。
一、禁止拳匪,并须责成该庄长首事地保,令其随时禀报。如有拳匪设厂教习,□□徇隐不报,经官查明,即将该庄长首事拿获监禁一年,地保监禁三年,倘地保与匪相通,及在官人役与匪通气,查获讯明,即行正法。
一、父兄纵听子弟学习邪拳,除将其子弟正法外,该父兄拿获禁监三年。
一、拳匪设厂聚众教练之处,经官查出,即将该厂毁平。如在人家聚设,除将该厂毁平外,勿论何人家产,仍将其家产充公具报。
一、如有人告发拳匪设厂之家,经官查获后,验讯明确,即将该犯家产提出,一半赏给告发之人,一半充公。其有拿获设厂匪首,即送案者,将该犯家产全数赏给。
一、村内设有拳厂之邻人,如虑拳匪报复,不敢出名告发,应即通知庄长首事地保,密报到官,以凭拿办,倘知而不报,致酿成焚杀重案,定将该邻右提案严办。窝留者与匪犯同罪。
一、此项禁章,系为嗣后习拳者而设,其从前拳匪除著名匪首及曾犯焚抢重案者,仍应查拿外,其余被胁之愚民,如无案犯,但能悔过自新,一概从宽免究。亦不准差役地保藉端扰累株连。
一、倘有挟仇诬告,希图分赏者,查讯毫无实据,即行反坐科罪,决不宽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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