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天津地方衙门新定巡捕章程
(一)天津城门,为军务上起见,自夜七点钟至晨五点钟即行闭锁。
(二)华人至八点钟以后,无故不得出街。若有不得已事故,必须外出,则当手提灯笼,遇巡捕上前盘问,即据实回答。又不许三人以上同行,违则拘入捕房惩罚。有不从者,可用武力强拿。倘或有杀伤情事,亦罪在本人,不在巡捕。
(三)外国捕头及中国副捕头,其左腕俱用白色记号,上用华字。凡捕头之命令,不得违拗,否则予以严惩。
(四)有华人尸骸抛弃街内,或仅有掩埋浮面者,当掘出各送往坟地安葬。又华人有将尸骸久留家内者,宜限令克期安葬。
(五)凡烟馆娼寮一律封禁。违禁者,或私赴此等地方者,俱予以严罚。
(六)华人或有不得已事故,须燃放火炮等事,须经捕房允准,否则不得擅行。又藏有军器者,宜在附近捕房缴出。有不遵者,或在身畔及屋内搜出军器者,俱予以严罚。
(七)华人或被其本国人掠夺,盗窃及种种不法,以致扰其生业,伤其身命,损其房屋者,许其最近向捕房投控,或直将其人扭交捕房。
(八)华人有劝外国兵加害于其本国人者,或因复仇起见及其余一切缘故在捕房诬告本国人者,一律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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