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附记
南洋大臣刘岘帅接到条款后,即就十二款酌商数条,又拟增一条,告诸某国领事。其辞如左:
第二款惩办祸首一节:懿亲不加刑,各国通例。中国政府允将各王公分别远戍圈禁,并永远革爵,子孙不准承袭。其余各员,除毓贤获咎最重,应明正典刑外,余仍分别惩办。惟内有一时碍难遽办,应暂缓办。
第五款禁运军火照料一节:中国既认保护商教之责,不能不购制军械,严防土匪。能将此条删除最妥。否则不禁料物,仍严禁私售济匪。
第六款赔偿费用一节:中国入不敷出,患贫已久,此项偿款,各国酌定数目不宜过多,庶免中国筹措为难。
第七款使馆留兵应酌定数目,务宜从少,以期宾主相安。
第九款由各国酌定数处派兵驻守一节:兵数亦宜从少,尤不可干预地方行旅,以免兵民猜忌。
第十一款更设约章,务使妥善,无碍商民生计,中国利权。
拟增一款。各处教堂,应申明旧章不预词讼,并妥定专条,务求永远相安之法。
鄂督张香帅则以和议条款内有禁止运入军火一节,于中国大为不便,且又更改觐见仪节,亦有碍中朝体制,已电请酌量删减。其余各款,据香帅意,似可从权应允。而傅相则以此为二十年前拘执之见,未可施诸于今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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