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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巡回銮始末

作者:清·佚名著   发表时间:2024-11-15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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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中国全权大臣致各国驻京钦使和款说帖全分


  十一月初三日,接读各国钦差全权大臣公议条约十二款,足见各国与中国真心和好,曷胜欣感。所开各款,业经本爵大臣电奏,现奉中国大皇帝电旨:“所奏十二条大纲,应即照允。钦此。”旋于十七日,接各贵大臣送来条款,并葛大臣照会,内开“所有要款施行,其详细条目应请贵王大臣议妥,以便当面答覆而免迟延”各等因。本爵大臣当即遵照前奉谕旨署名画押。查诸大臣开来条约共十二款,中国业经允从,足适各国之意,自应照条约末节所称,撤退京畿一带驻紥兵队。未撤之先,自应停战止兵,不可派兵分往各州县城镇四出骚扰,致令民人惊惧,是为至要。其余详细条目,欲商各事,开列于后:

  第一款德国钦差克林德事应照办。

  第二款西历九月二十五日,即中历闰八月初二日上谕,业将该王大臣等治罪。既据贵各国大臣条款,仍请严惩,自应照款内所称分别轻重,治以应得之罪等语,奏请严加惩办。又载诸各国人民被戕凌虐之各城镇五年内概不得举行文武考试,查各府厅州县所管城镇甚多,应查明何城何镇地方如有戕害凌虐诸国人民之事,自应照办。此项自指学政岁科试而言,至乡会试系各直省合考之事。其有戕害凌虐诸国人民之城镇,应仍照前项查明办理,其他处城镇并无干涉者,仍应照常考试,以分良莠而示劝惩。

  第三款日本书记生杉山彬事照办。

  第四款各坟立碑事照办。

  第五款运进中国之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之各种器料,照诸国后定之款,仍不准运入中国。查中国内地,土匪随地皆有,且均执有洋枪火器,中国防勇若无精利枪械,难资弹压。设纷出滋扰,中外商民均不免受害。应请酌定年限,限满仍可购买。至制造军火之各种器料甚多,其有国家必需应用者,应由总署随时知照,准其购买。

  第六款中国国家须筹定各国所能允从之理财办法,以为担保如何赔补。查赔偿各款,须量中国之力,或宽定年限,或推情量减,必须通盘筹画。中国岁入岁出各款,为诸贵国所深知,此次赔款,尤属额外加项。凡中国筹款,有可设法增益之处,如加关税,加矿税,通行邮政印花税之类,现已各国通行,望诸邻邦一律照允。

  第七款各国驻兵护卫使馆,并使馆境界,自行防守,中国人民不准在界内居住。查此项驻兵,务请酌定数目,详订约束章程,庶可兵民相安,不致越界滋事。至使馆境界,系由何处起,何处止,应将内有公所衙署划出,并须先行勘定界址,以便转谕该处居民迁徙。

  第八款大沽炮台事,凡有碍畅道,议公平毁。

  第九款京师至海边畅道,诸国酌定数处留兵驻守。查此项驻兵,共计若干,分紥几处,应先行商定,并由各国酌定约束章程,以免附近居民惊惶。驻兵专为各国保护官商之用,于中国地方及行旅均无干涉,中国国家并力任保护各国人民由京师至海边决不使有断绝之虞。如一二年后各国查明中国保护得力,亦可酌量情形撤去各处驻守之兵队。

  第十款各省文武大小官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护各国人民之责,如复肇伤害他国人民之乱,必须立时弹压惩办,否则该管官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查中国地方官屡奉严旨,本有保护各国人民之责,如再有伤害各国商民等事,自应按律重处。惟此次肇乱,实由民教不和,惩前毖后,自当筹永远相安办法。应公同妥议和平详细章程,立为专条,以免教案日繁,民不堪命,官不胜参。

  第十一款凡通商行船,以及关乎通商各地事宜,以修改为有益者,中国认与商议更改。查各国以修改为有益者,自系为中国与各国均有利益起见。凡有损中国利权及商民生计税科款项等事,当非诸贵国所愿。其通商各地事宜,以修改为有益者,中国自应认与商议更改。

  第十二款各国觐见中国皇帝礼节,如须变通更改之处,自应临时彼此商酌定议。

  以上各款,均系就诸贵大臣开来之款最为□□,参以鄙见,详细申明,并非另有更改。如诸贵大臣公同商酌应将□□,□□以上各节附注于开来各款之后,即为将来议约底本。□吏部所称末节撤退京畿一带驻所兵队,除在京保护京使馆,及由护□□□□酌留屯兵外,其余在京及保定天津等处地方兵队,应请从速酌定日期全数撤回。其占据北京,天津,保定等处宫禁,城垣,衙署,仓库,均应交还中国国家。想各贵国与中国共敦睦谊,定荷照允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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