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各国索赔章程
一、失毁物产,果系因去夏拳匪所致者,始可索赔。
二、索赔之款,计有三种:一为各国赔款;二为各行及各西人赔款;三为华人曾经西人雇用者之赔款。
三、所有失毁物产,应开列详细章程,以便索赔。
四、索赔清单,须交呈其本国公使,如事关各国者,则交呈资格最深之公使。各公使既将交呈索赔清单验过,如一切悉按此次定章开列,即送交中国政府索赔,不再另列细单。
五、各物理合索赔者,均须照实价开列。
应赔之款,亦许给息。平民以五厘,商家则以七厘行息。
息钱未付之前,不得以息生息。至被毁之物,能与以下所列第七款章程相同者,始可给息。息即自被毁之日起算。
六、如各行各西人经带兵官饬令将其所属之货物供给军营以为保守之需者,则其所属之国或兵官必有字据承认,不向中国索赔。
被毁物产,须有实证:即按照其本国国律开单,交呈其所属之公使验明,并无可疑之处,始代向中国政府索赔。
七、被毁之物,须将未乱前本有此物之实据,交呈其所属之公使照验。如该公使以为毫无疑窦,即能向中国政府索赔。
失主所业何事,以及其平时进款若干,其所失之物亦可按之估价。
八、应赔之款,俱照关平估出。
九、无论何国何人,俱当按照以上所列各章开单,方能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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