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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野记

作者:清·梁溪坐观老人著   发表时间:2024-11-15 07:27

目录

卷下

贵女杀亲夫


  榕兴,字吉孙,满州人,江苏候补知府也,年三十一。妻为前清兵部尚书铁良之侄女,年二十九。榕需次苏州时,纳一妾,极宠之,因是不与妻共枕席者五年。光绪三十四年春,奉委荷花池厘差,局在北岸濒江,属镇江境,乃携家居差次。有荐司事与榕者曰周凤魁,无锡人。少年美丰姿,善修饰。五月始至,未浃旬即与榕妻通。榕知之,慑于阃威,不敢言,忿而致疾,宿于外寝。榕有一子,妻出也,已六岁,将拜周为假父,择期六月二十六日设宴称贺。先期妻谓榕曰:“二十六日将大治具,汝能稍饮一杯否?”榕不答。至二十四日,榕觉疾甚,如疟状。次晨,妻忽造榻殷勤慰问,并劝之食。榕夫妇积不能已五年之久,至是人皆异之。是日慰问至八九次,至黄昏,又手粥一瓯,力劝加餐。榕不忍却,遂啜之。未三更死矣,七窍皆有血,舌紫黑。医者以银针探其喉,作黑绿色,皆知其中毒也。走告妻,妻若不经意者,犹手风琴而歌,周坐其旁,稚子倚周膝而嬉。妾闻之,奔至榕寝,抚尸大恸,为之洗涤血污,手自含殓。而二十六开筵拜假父之举不成矣。合局之人大动公愤,诱周至江南岸而痛挞之,并勒其供状,历述通奸谋毙始末。有高姓者,北人也,性愚直,将执状控于官,尼之者谓不合法律而止。当道又碍于铁良,不欲彰贵家之秽,仅遣人送其子与榕榇回旗,即周凤魁亦幸逃法网焉。噫!大员之妻谋毙亲夫,若毙一犬然,诚世界罕见之事也。清律,凡捉奸者,必于奸所双执之,又必其本夫或其父母始可,即翁与伯叔兄弟皆不得而捉之也。又曰,指奸勿论,以其非亲见于奸所也。若外人告奸者有禁,恐其妒奸或诬奸也,此高姓之控所以不合法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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