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杂仪类
誓众军令篇第三十三
经曰:陶唐氏以人戒于国中,欲人强其命也。有虞氏以农教战,渔猎简习,故人体之。夏后氏誓众于军中,欲人先其虑也。殷人誓众于军门之外,欲人先意以待事也。周人将交白刃而拆之,以致人意也。夏赏于朝,赏善也。殷戮于市,戮不善也。周赏于朝,戮于市,兼质文也。夫人以心定言,以言出令。故须振雄略,出劲辞,锐铁石之心,凛风霜之气,发挥号令,申明军法。
誓众文:
某将军某乙告尔六军将吏士伍等:圣人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弧矢之利,以威不庭,兼弱攻昧,取乱侮亡。今戎夷不庭,式干王命,皇帝授我斧钺,肃将天威,有进死之荣,无退生之辱。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军无二令,将无二言。勉尔乃诚,以从王事,无干典刑。
军令:
经曰:师众以顺为武,有死无犯为恭。故穰苴斩庄贾,魏绛戮杨干,而名闻诸侯,威震邻国。令之不行,不可以称兵。三令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申明而不如法者,将之过也。先甲三日,悬令于军门,付之军正,使执本宣于六军之众。有犯命者,命军正准令按理而后行刑,使六军知禁而不敢违也。
——漏军事者斩,漏泄军中阴谋及告事者皆死。
——背军走者斩,在道及营、临阵同。
——不战而降敌者斩,背顺归逆同。
——不当日时后期者斩,诈事会战同,阻雨雪水火不坐。
——与敌人私交通者斩,籍没其家。言语、书疏同。
——失主将者斩,随从则不坐。
——失旌旗、节钺者,连队斩。与敌人所取同。
——临难不相救者斩。为敌所急,不相救者同。
——诳惑讹言妄说阴阳卜筮者斩,妄说鬼神灾祥以动众者同。
——无故惊军者斩,呼叫奔走、妄言烟尘者同。
——遗弃五兵、军装者斩,不谨固检察者同。
——自相窃盗者斩,不计多少。
——将吏守职不平、藏情相容者斩,理事曲法者同。
——以强凌弱,樗蒲忿争,酗酒喧竞,恶骂无礼,于理不顺者斩。因公宴集醉者不坐。
——军中奔走军马者斩。将军以下并步入营,乘骑者同。
——破敌先虏掠者斩,入敌境亦同。
——更铺失候,犯夜失号,擅宿他火者斩,恐奸得计。
——守围不固者斩,罪一火主吏。
——不伏差遣及主吏役使不平者斩,有私及强梁者同。
——侵欺百姓,奸居人子女及将妇人入营者斩。恐伤人,军中慎女子气。
——违将军一时一命皆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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