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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公兵法辑本

作者:唐·李靖   发表时间:2024-12-25 15:11

卷上 将务兵谋


  诸兵士死亡祭埋之礼:祭不必备以牲牢,埋不必备以棺椁,务令权宜轻重折衷。如贼境死者,单酌祭酹,暮深四尺,主将使人临哭;内地非贼庭死者,准前祭哭,递送本贯。

  诸军士随军被袋上,具注衣服物数并衣资、弓箭、鞍辔器杖,并令具题本军、营、州、县、府、卫及己姓名,仍令营官视检押署,营司抄取一本,立为文案。如有破用,队头、火长须知用处,即抄为文记,五日一申报营司。如其勘检衣资,与簿不同,物有剩数,即是偷来。并仰当火、队见有他物,即须勘当,状送营司。其衣资不上文历,纵使遗失,官不为理。亦不得递相寄附。即是盗来,受寄及寄物人并科罪。

  诸拾得阑遗物,当日送纳虞候者,五分赏一。如缘军须者,不在分赏之限。三日内不送纳官者,后殿见而不收者,取而不申军司者,并重罪。三日外者斩。

  诸有人拾得阑物,隐不送虞候,旁人能纠告者,赏物二十段;知而不纠告者,杖六十。其隐物人斩。

  诸有功合赏,不得逾时;有罪合罚,限三日内。

  诸军内不得扇动军士,恐吓队伍,谬作是非,败损营垒。

  诸营幕作食事,须及早,天暗以后,即须灭火。如夜有文牒须读及抄写者,须先状上营主。

  诸军内行伪,无首从同罪,资财没官。典取兵士十钱以上,绢一尺以上,重罪。盗军资杂物,并被贼偷赂一钱以上,无首从同罪;如货易官物,计满一匹,无首从同罪;应减截兵马粮料一升以上,无首从同罪;弃掷军粮二升以上,无首从;行盗一匹以上,无首从并同罪。

  诸军中有樗蒲博戏,赌一钱以上同坐,所赌之物没官。

  诸营各令作异旗一。放马每队作记旗,放驴其马中夹放,驴令四面援马放,其驴、马子并放,驴群四面围绕,驴群知更牧放。狂贼偷马,例须奔走,驴群在外,驱趁稍难。以此防间,亦甚允便。营别即令别放,诸军不得相交,非直发引之时不难,忽有不虞,追换亦易。

  诸行军立营,驴马各于所营地界放牧。如营侧草恶,便择好处放,仍与虞候计会,不许交杂。各执本营认旗,如须追唤,见旗即知驴马处所。诸军驴马牧放,不得连系,每军营令定一官,专检校逐水草合群放牧。仍定一虞候果毅,专巡诸营水草,各令分界牧放,不许参杂。

  诸营除六驮外,火别遣买驴一头,有病疹,拟用搬运。如病人有偏,并其驴先均当队驮。如当队不足,均抽比队、比营。

  诸每营折冲果毅,先各请马,衙参往来,自合乘骑。队马当直,拟防机急,官人以下不得乘骑。其杂畜,除非警急,兵士不得辄骑。

  诸军马聚会,其数既众,应行六畜,并仰明为军印,仍须别为营印,防闲失,拟凭理认。

  诸营兵发以后,捉得阑遗畜生,亦有兵士失却驴马,衣服驮运,不能胜举,并仰于捍后虞候处取阑遗畜生,驮至前营,其六畜却分付虞候。不得不经虞候擅取者,及借不送还,并剪破印及毛尾者,斩。

  诸六畜随军,如有死者,须诣所部官陈牒检验,是当营六畜,验印记同,然后许令剥皮。如印不是本营印,即是盗他六畜,杀。

  诸将六畜不得非理误死、损、违冲填。诸军内六畜,不得擅借人乘用。

  诸非围猎,不得乘官马游猎。若因巡检便行即听,及回换军司六畜者,并重科。

  诸应乘官马,事非警急,不得辄奔走,致马汗及打脊破。

  诸队设旗,不许与主将旗号相犯。

  诸将三日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食饮粗精,均劳逸,恤疾苦,视医药。有死即上陈,以礼祭葬,优给家室。有死于行陈,同火收其尸,及因敌伤致毙,并本将校具陈其状,亦以礼葬吊赠。如但为敌所损,即各随轻重优赏。

  有纠告违教令者,比常赏倍之。

  有告得与敌通情者,其家妻妾仆马资产,悉以赏之;有纠告主者欺隐,应所给比常赏倍之。

  搴旗斩将,陷阵摧锋,上赏。

  破敌所得资物仆马等,并给战士。每收陈之后,裨将、虞候辈收敛,对总帅均分。

  与敌斗,旗头被伤,救得者,重赏。

  泄露军事,斩之。

  背军逃走,斩之。

  后期,斩之。

  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革不明,斩之。

  夫将之上务,在于明察而众和,谋深而虑远,审于天时,稽乎人理。若不料其能,不达权变,及临机赴敌,方始趑趄,左顾右盼,计无所出,信任过说,一彼一此,进退狐疑,部伍狼藉。何异趣苍生而赴汤火,驱牛羊而啖狼虎者乎?

  用兵上神,战贵其速。简练士卒,申明号令,晓其目以麾帜,习其耳以鼓金,严赏罚以戒之,重刍豢以养之,浚沟壑以防之,指山川以导之,召才能以任之,述奇正以教之。如此,则虽敌人有雷电之疾,而我亦有所待也。若兵无先备,则不应卒。卒不应,则失于机。失于机,则后于事。后于事,则不制胜而军覆矣。故《吕氏春秋》云:“凡兵者,欲急捷,所以一决取胜,不可久而用之矣。”或曰:“兵之情虽主速,乘人之不及。然敌将多谋,戎卒欲辑,令行禁止,兵利甲坚,气锐而严,力全而劲,岂可速而犯之耶?”答曰:若此,则当卷迹藏声,蓄盈待竭,避其锋势,与之持久,安可犯之哉?廉颇之拒白起,守而不战;宣王之抗武侯,抑而不进是也。

  夫决胜之策者,在乎察将之材能,审敌之强弱,断地之形势,观时之宜利,先胜而后战,守地而不失,是谓必胜之道也。若上骄下怨,可离而间;营久卒疲,可掩可袭;昧迷去就,士众猜嫌,可振而走;重进轻退,遇逢险阻,可邀可取。若敌人旌旗屡动,士马屡顾,其卒或纵或横,其吏或行或止,追北恐不利,见利恐不获;涉长途而未息,入险地而不疑,劲风剧寒,剖冰济水,烈景炎热,倍道兼行,阵而未定,合而未毕。若此之势,乘而击之,此为天赞我也,岂有不胜哉!

  若军有贤智而不用者败;上下不相亲而各逞己长者败;赏罚不当而众多怨言者败;知而不敢击,不知而击者败;地利不得而卒多战厄者败;劳逸无辨,不晓车骑之用者败;觇候不审而轻敌懈怠者败;行于绝险而不知深沟绝涧者败;阵无选锋而奇正不分者败。凡此十败,非天之殃,将之过也。夫兵者,宁十日而不用,不可一日而不胜。故白起对秦王曰:“明王爱其国,忠臣爱其身,臣宁伏其重诛,而不忍为辱君之将。”又严颜谓张飞曰:“卿等无状,侵夺我州,有断头将军,无降将军也。”故二将咸重其名节,宁就死而不求生者,盖知败衄之耻。斯诚甚矣。

  又曰:凡与敌相逢,持军相守,欲知彼算,将揣其谋,则如之何?对曰:士马骁雄,示我以羸弱;阵伍齐肃,示我以不战;见小利,佯为不敢争;伏奇兵,故诱以奔北;内实严警,外为弛慢;恣行间谍,托以忠告;或执使以相忿,或厚赂以相悦;移师则减灶,合营则偃旗;智足以及谋,勇足以及怒;非得地而不舍,非全军而不侵;以多击少,必取于晨朝;以寡击众,必候于日暮。如此,则兵多诡伏,将有深谋,理须曲为防慎,不可失其规画。故《传》曰:“见可而进,知难而退,军之善政也。”但敌国无小,蜂趸有毒。且鸟穷则啄,兽穷犹触者,皆自卫其生命而求免于祸难也。若困而不斗,乃智不逮于鸟兽,其将能乎?必须料敌致胜,戒于小利,然后可立大功矣。或又问曰:所谓料敌者何?对曰:料敌者,料其彼我之形,定乎得失之计,始可兵出而决于胜负矣。当料彼将吏孰与己和?主客孰与己逸?排甲孰与己坚?器械孰与己利?教练孰与己明?地势孰与己险?城池孰与己固?骑畜孰与己多?粮储孰与己广?功巧孰与己能?秣饲孰与己丰?资货孰与己富?以此揣而料之,焉有不保其胜哉!夫军无小听,听必审也;战无小利,利必大也。审听之道,诈亦受之,实亦受之,巧亦受之,拙亦受之,其诈而似实亦受之,其实而似诈亦受之。但当明听其实,参会众情,徐思其验,锻练而用。不得逆诈自听,挫折愚人之词;又不得听庸人之说,称敌寡弱,轻侮众心,而不料其虚实;又不得受敌人以小利饵我。勇士辄掠财畜,获其首级,将暗不断而重赏之,忽敌无备,必为所败。

  揣敌之术,亦易知矣:若辞怒而不战者,待其援也;杖而立,汲而先饮者,倍程逼速,饥渴之兼也。夫欲行无穷之势,图不测之利,其事烦多,略陈梗概而已。若遇小寇而有不可击者,为其将智而谋深,士勇而军整,锋甲尖锐而地险,骑畜肥逸而令行。如此,则士蓄必死之心,将怀擒敌之计。此当固而待之,未得轻而犯也。如逢大敌而必斗也者,彼将愚昧而政令不行,士马虽多而众心不一,锋甲虽广而众力不坚,居地无固而粮运不继。卒无攻战之志,旁无车马之援,此可袭而取之。抑又闻之:统戎行师,攻城野战,当须料敌,然后纵兵。夫为将能识此之机变,知彼之物情,亦何虑功不逮,斗不胜哉!

  敌有十五形可击:新集,未食,不顺,后至,奔走,不戒,动劳,将离,长路,候济,不暇,险路,扰乱,惊怖,不定。

  帅有十过:勇而轻死,贪而好利,仁而不忍,知而心怯,信而喜信人,廉洁而爱人,慢而心缓,刚而自用,懦志多疑,急而心速。

  凡事有形同而势异者,亦有势同而形别者。若顺其可,则一举而功济;如从未可,则击,动而必败。故孙膑曰:“计者,因其势而利导之。”兵法曰:“百里而趋利者,则蹶上将;五十里而趋利者,军半至。”善动敌者,形之,而敌从之;与之,而敌取之。以奇动之,以正待之。此战势之要术也。若我士卒已齐,法令已行,奇正已设,置阵已定,誓众已毕,上下已怒,天时已应,地利已据,鼓角已震,风势已顺,敌人虽众,其奈我哉?譬虎之有牙,兕之有角,身不蔽捍,手无寸刃,而欲搏之,势不可触,其亦明矣!故兵有三势:一曰气势,二曰地势,三曰因势。若将勇轻敌,士卒乐战,三军之众,志厉青云,气等飘风,声如雷霆,此所谓气势也。若关山狭路,大阜深涧,龙蛇盘阴,羊肠狗门,一夫守险,千人不过,此所谓地势也。若因敌怠慢,劳役饥渴,风浪惊扰,将吏纵横,前营未舍,后军半济,此所谓因势也。若遇此势,当时潜我形,出其不意,用奇设伏,乘势取之矣。是以良将用兵,审其机势而用兵气,仍须鼓而怒之,感而勇之,赏而劝之,激而扬之;若鸷鸟之攫,猛兽之搏,必修其牙距,度力而下,远则气衰而不及,近则形见而不得。故良将之战,必整其三军,砺其锋甲,设其奇伏,量其形势,远则力疲而不及,近则敌知而不应。若不通此机,乃智不及于鸟兽,亦何能取胜于寇乎?乃须怒士厉众,使知奋勇,故能无强阵于前,无坚城于外,以弱胜强,必因势也。

  凡是贼徒,好相掩袭。须择勇敢之夫,选明察之士,兼使乡导,潜历山原,密其声,晦其迹;或刻为兽足而印履于中途,或上托微禽而幽伏于丛薄;然后倾耳以遥听,竦目而深视,专智以度事机,注心而候气色。见水痕则可以测敌济之早晚,观树动则可以辨来寇之驱驰也。故烟火莫若谨而审,旌旗莫若齐而一,爵赏必重而不欺,刑戮必严而不舍。敌之动静而我必有其备,彼之去就而我必审其机,岂不得保其全哉?

  《军志》云:失地之利,士卒迷惑,三军困败。饥饱劳逸,地利为宝,不其然矣?是以彼此俱利之地,则让而设伏,趋其所爱,而傍袭之;彼此不利之地,则引而佯去,待其半出而邀击之。平易之所,则率骑而与阵;险隘之处,则励步以及徒。往易归难,左险右阻,沮洳幽秽,垣舀沟渎,此车之害地也。有入无出,长驰回驱,大阜深谷,ㄜ泥堑泽,此骑之败地也。候视相及,限壑分川,斯可以纵弓弩;声尘相接,深林盛薄,斯可以奋矛。芦苇深草,则必用风火;蒋潢翳荟,则必率其伏。平坦则方布,污斜则圆形,左右俱高则张翼,后高前下则锐冲。凡战之道,以地形为主,虚实为佐,变化为辅,不可专守险以求胜也,仍须节之以金鼓,变之以权宜,用逸待劳,掩迟为疾。不明地利,其败不旋踵矣。或有进师行军,不因乡导,陷于危败,为敌所制。左谷右山、束马悬车之迳,前穷后绝、雁行鱼贯之岩,兵阵未整而强敌忽临,进无所凭,退无所固,求战不得,自守莫安,住则日月稽留,动则首尾受敌,野无水草,军乏资粮,马困人疲,知穷力极,一人守隘,万夫莫向,如彼要害,敌先据之,如此之利,我已知守,纵有骁兵利器,亦何以施其用?事至于此,可不慎之哉?若此死地,疾战则存,不战则亡。当须上下同心,并气一力,抽肠溅血,一死一前,因败为功,转祸为福矣。

  若敌人在死地,无可依固,粮食已尽,救兵不至,谓之穷寇。击此之法,必开其去道,勿使有斗心,虽众可破。当以精骑分塞要道,轻兵进而诱之,阵而勿战,败谋之法也。

  夫战之取胜者,此岂求之于天地乎?在因人以成之。历观古人之用间,其妙非一,即有间其君者,有间其亲者,有间其贤者,有间其能者,有间其助者,有间其邻好者,有间其左右者,有间其纵横者。故子贡、史廖、陈轸、苏秦、张仪、范睢等,皆凭此术而成功也。且间之道,其有五焉:有因其邑人,使潜伺察而致词焉;有因其仕子,故泄虚假,令告示焉;有因敌之使,矫其事而返之焉;有审择贤能,使觇彼向背虚实而归说之焉;有佯缓罪戾,微漏我伪情浮计,使亡报之焉。凡此五间,皆须隐秘,重之以赏,密之又密,始可行焉。

  若敌有宠嬖任以腹心者,我当使间遗其珍玩,恣其所欲,顺而傍诱之;敌有重臣失势不满其志者,我则啖以厚利,诡相亲附,采其情实而致之;敌有亲贵左右之多词夸诞好论利害者,我则使间曲情尊奉,厚遗珍宝,揣其所间而反间之;敌若使聘于我,我则稽留其使,令人与之共处,矫致殷勤,伪相亲匿,朝夕慰喻,倍供珍味,观其辞色而察之,仍朝暮令使独与己伴居,我遣聪明者潜于复壁中,听其所间。使既迟违,恐彼怪责,必是窃论心事,我知计遣使而用之。且夫用间以间人,人亦用间以间己;己以密往,彼以密来。理须独察于心,参会于事,则不失矣。若敌使人来,欲候我虚实,察我动静,觇知事计而行其间者,我当佯为不觉,舍其厚利而善啖之,舍止而善饭之,微以我伪言诳事,示以前却期会,即我之所须,为彼之所失者,因其有间而反间之。彼若将我虚而以为实,我即乘其弊而得其志矣。夫水所以能济舟,亦有因水而覆没者。间所以能成功,亦有凭间而倾败者。若束发事主,当朝正色,忠以尽节,信以竭诚,不诡伏以自容,不权宜以为利,虽有善间,其可用乎?

  古之善为将者,必能十卒而杀其三,次者十杀其一。三者,威振于敌国;一者,令行于三军。是知畏我者不畏敌,畏敌者不畏我。如曰:尽忠益时、轻行重节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惰、败事贪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质直敦素者,虽重必舍;游辞巧说、虚伪狡诈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赞,恶无纤而不贬,斯乃励众劝功之要术。昔马谡军败,葛亮对泣而行诛;乡人盗笠,吕蒙先涕而后斩;马逸犯麦,曹公割发而自刑;两掾辞屈,黄盖诘问而俱戳。故知威克其爱,虽小必济;如爱胜其威,虽多必败。盖赏罚不在重,在必行;不在数,在必当。故《尉缭子》曰:“吴起与秦人战,战而未合,有一夫不胜其勇,乃怒而前,获首而返,吴起斩之。军吏曰:此壮士也,不可斩。吴子曰:虽壮士,然不从令者,必斩之。”故须劝之以重赏,威之以严刑,随时而与之移,因机而与之化,可谓不滥矣。凡人耳目,不可以视千里之外;因人耳目而视听之,即无善不闻,无恶不见。故目贵明,耳贵聪,心贵智,三者并进,则明不可蔽。如能赏罚不欺,明于察听,则千里之外,隐微之事,莫不阴变而为忠信。若赏罚直于耳目之前,其不闻见者,谁肯用命哉?故上无疑令,则下不二听;动无疑事,则众不二志。由是言之,则持军之急务,莫大于赏罚矣。

  诸每营病儿,各定一官人,令检校煮羹粥养饲,及领将行。其初得病,及病损人,每朝通状报总管。令医人巡营,将药救疗如法。仰营主共检校病儿官,量病儿气力能行者给亻兼一人;如重不能行者,加给驴一头;如不能乘骑畜生,通前给驴二头,亻兼二人,缚舆将行。如弃掷病儿,不收拾者,不养饲者,检校病儿官及病儿亻兼人各杖一百;未死而埋者,斩。

  诸将士不得依作主帅,及恃己力强,欺傲火人,全无长幼,兼笞挞懦弱,减削粮食衣资并军器火具,恣意令擎,劳逸不等。

  诸应请甲数叶、行数,于甲襟上抄记;其袍秤知斤两,于袍背上具注斤两;并枪量长短尺丈,军司并立为文案。如事了却纳,取案勘数,长短斤两同即纳;如有欠少,随即科决征备。其军器常须磨砺修补,亦不得毁弃。

  与敌私交通,斩之。

  或说道释,祈祷鬼神,阴阳卜筮,灾祥讹言,以动众心,与其人往还言议,斩之。

  无故惊军,叫呼奔走,谬言烟尘,斩之。

  凡言觇候,或更相推托,谬说事宜,兼彳复漏泄者,斩之。

  吏士所经历,因便侵掠,斩之。

  奸人妻女,及将妇女入营,斩之。

  不战而降敌,没其家。

  凡有私仇,须先言状,令其避仇。若不言,因战阵报复者,斩之。

  布阵旗乱,吏士惊惶,罪在旗头,斩之。

  阵定或辄进退,或辄先取敌,致乱行者,前后左右所干之行便斩之。

  或有弓弩已注矢而回顾者,或干行失位者,后行斩,前行不动行,斩干失之行。守围不固,一火及主吏并斩之。

  遇敌攻围危急,若前后左右部队不救致陷者,全部队皆斩之。

  设奇伏袭掩,务应机速捷,前将先合,后将即副,进退应接乖者,并斩之。

  为敌所乘,失旗鼓节钺者,全队斩之。

  战敌,旗头被敌杀,争得尸首者,免坐;不得者,一旗皆斩之。

  凡战敌失主将,随从者皆斩之。

  一将御敌,裨将已下,不等差主率,不齐力同战、更相救助者,仗法斩之。

  吏士虽破敌,滥行杀戮,发冢墓,焚庐室,践稼穑,伐树木者,皆斩之。

  擒获敌人,或有来降者,直领见总帅,不得访问敌中事,若违,因而漏泄者,斩之。

  破敌先掳掠者,斩之。

  凡隐欺破虏所收获,及吏士身死,有隐欺其资物,兼违令不收恤者,斩之。

  违总帅一时之令,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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